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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在先申请已主动撤回,重新以新申请人名义申请,不符合法9第二款,驳回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5 浙江省查看:1542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5 12:22 编辑

    如题,在先申请只申请了实用新型,之后客户要求换个申请人名义申请,并且发明实用同时申请。 就把在先申请办了撤回了,重新以新申请人名义提交了,结果在后申请的实用来了一通,说违反法9第二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问题是在先申请已经撤回了,想授权也授权不了了啊,一通答辩的时候也附上了在先申请人出具的转让申请权的证明,说当时提交给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信息有错误,现在要求以正确的申请人名义重新申请,电话里跟审查员沟通的时候审查员也说这种情况会再讨论一下的,结果还是来驳回了,各位大佬怎么看。


标签: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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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婶岔媛的行为肯定错了。如果复审委讲理的话,应该能够撤销驳回。

    2016/12/05 12:2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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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最近一个实用新型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我感觉比较郁闷!

    2016/12/05 12: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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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还有我想问,这样的实用新型的OA怎么答复呢,修改权利要求让和之前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一样,能授权吗?

    2016/12/05 12: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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