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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权1概括性描述被下一通说是不清楚,这也行?

发布时间:2016.12.01 江苏省查看:1524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5 12:24 编辑

一个关于医用罗纹袖口的实用新型,在权1中提到所述罗纹袖口还包括伸出罗纹袖口端部的提拉口结构,然后权2、权3分别用两个技术方案对提拉口结构详细描述,一通却说这样权1的“提拉口结构”描述不清,这OA下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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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对,现在大婶们都来了大姨妈脑子很乱

    2016/12/01 14: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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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T182xxxx2652Qp 发表于 2016-12-1 14:13
    不对,现在大婶们都来了大姨妈脑子很乱

    大婶们乱来我知道,我只是单纯得想了解我这么概括真的不行吗?

    2016/12/01 14: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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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拉口是属于功能性描述,需要用结构特征描述;根据审查指南,如果可以通过结构限定,是不允许用功能界定的!

    2016/12/01 14:5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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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uanleyouyu 发表于 2016-12-1 14:30
    大婶们乱来我知道,我只是单纯得想了解我这么概括真的不行吗?

    个人觉得没毛病

    我以前看知识产权出版的一本叫做  发明和实用新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有一个牙刷,从权也是两个技术方案,对于独权的描述巴拉巴拉的

    综上所述
    大婶们有问题。

    2016/12/01 14:5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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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单单只是为了克服这个缺陷(如果只有这个缺陷的话)。直接将权1删去,将权2的方案或权2方案和权3方案作为独权。

    2016/12/01 15: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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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12-1 15:50
    如果单单只是为了克服这个缺陷(如果只有这个缺陷的话)。直接将权1删去,将权2的方案或权2方案和权3方案作 ...

    是,我已经这么整了,就是想单纯地知道这么概括不行吗

    2016/12/01 16:1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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