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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答复“本领域惯用手段置换”遇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27 江苏省查看:3759 评论:2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5 12:10 编辑

我现在遇到了“本领域惯用手段置换”的问题,一方面不知道应该如何回答,一方面我有个疑问。比如我现在收到一个审查意见通知书,我的权利要求里有A和B连个技术特征,现在审查员找了一个对比文件,他说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了A特征,然后对比文件中虽然没有B特征,但是他仍旧说我这个B特征是惯有手段的置换。我想问审查员这样脱离对比文件,说我的技术特征是惯有手段的置换合理吗?遇到这种情况怎么答

标签: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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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个B特征是对比文件上没有的,我增加了这个B特征,就多出了一个功能

    2016/10/27 16:1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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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胡乱审查的惯用手段。

    2016/10/27 16: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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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段时间这样的审查再正常不过了

    2016/10/27 16:2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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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现在审查的很自然了

    2016/10/27 16:4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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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习惯就好,即使你的专利包括ABCDE,审查员只拿一个A就可以说你的BCDE全都是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技术手段,审查阶段的举证责任严重不对等,审查员严重不负责,尤其是近两年审查员快速扩招,低水平的审查意见越来越多了

    2016/10/27 17:26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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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itnot 发表于 2016-10-27 17:26
    习惯就好,即使你的专利包括ABCDE,审查员只拿一个A就可以说你的BCDE全都是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技术手段,审查 ...

    我确信非审查员的水平问题。是他们没有找到更好的驳回理由,因为实新不能评创造性,R44里没有规定实新要评创造性,果汁局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所以拿这个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来用一下,让代理人申请人认为是审查员水平问题,据与部分婶查猿交流来看,他们也只能叹息,无能为力。

    2016/10/27 17: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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