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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第二次实用新型审查意见,让我佩服

发布时间:2016.09.21 广东省查看:13064 评论:42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6-12-5 12:20 编辑

   不想吐槽了。   第一实用新型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解决的技术问题依赖计算机程序,改进点在计算机程序,所以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我的回答是:1、软件部分都是现有技术。2、有软件程序的描述,但并不涉及软件的改进。3、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硬件,并且通篇都是纯硬件的描写。

   第二次实用新型审查意见又来了,审查员还是认为不依赖软件计算机软件程序,硬件是不可能实现的。而计算机软件程序就是一种方法特征,所以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各位大神,求支招,应该如何应对!!

标签: 专利法 技术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软件 软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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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6-9-21 12:44
    这种审查意见,建议从实用新型的定义去答复。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部分,也有举例说明,是涉及加工工艺 ...

    最后一句话:对于在审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应该=背景技术+区别技术特征。

    其他观点完全同意,应该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出发,找出区别(区别是形状或构造上的,并且解决的问题  不是软件帮助解决的)

    2016/09/21 13:1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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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sdsqld@126.com 发表于 2016-9-21 13:17
    最后一句话:对于在审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应该=背景技术+区别技术特征。

    其他观点完全同意,应该从 ...

    "背景技术"一般是专利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确定的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所以,您描述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应该=背景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和我说的含义相同。

    2016/09/21 13:4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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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T182xxxx7657Wd 发表于 2016-9-21 13:09
    有个问题,虽然涉及的软件部分是现有技术,但是该软件是能直接应用到该硬件中并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吗 ...

    如果在应用到改进的硬件中、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软件技术是要做改动的,那就有可争论的内容了。
    仅从表面理解,应当就属于存在“软件技术的改进",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但,如果软件部分的”改“是”改动“而不是”改进“,可以争辩一下。因为”改动“有可能是现有技术的等同替换,且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等同替换,例如:原来软件是应用在带有485串行通信端口的硬件中的,而本案的硬件是USB串行通信端口的,因此,软件中的串行通信部分需要改动,但这种改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的,……。这种情况,我认为有争辩的余地。
    当然,上述观点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实用新型审查部门的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从我接触的审查意见来看,似乎他们中有些审查员的专业素质不是很好,即:没有掌握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这种情况下,争辩一般不会达到期望的结果。而且他们一般知识针对申请文件本身进行审查,因此,我认为实用新型的案件、尤其是技术方案中带有非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的,说明书中一定要写清楚,这样更有助于审查员对方案的理解、以及答复审查意见。

    2016/09/21 13:56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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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6-9-21 12:44
    这种审查意见,建议从实用新型的定义去答复。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部分,也有举例说明,是涉及加工工艺 ...

    估计没用。
    第一次审查意见已经指明应该审查的对象了。

    2016/09/21 14: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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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建议:1、把涉及软件部分的技术特征删除,同时说理该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即便删除该技术特征也可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说理:该软件部分是现有技术的应用,要找到证据,最好三个以上的证据,用证据和本申请对比,硬件与硬件对比,然后推理出证据中的软件方法能直接应用到本申请中。3、递交前再跟审查员沟通一次,听听各自的想法(有时审查员根本不愿意沟通,那就算了),然后再修改意见陈述。

    2016/09/21 14:2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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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如果你能找到一个硬件基本相同的证据,又公开了相应的软件方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还相同,那有很有说服力了。要么就得删除涉及软件的技术特征,不用担心超范围,如果能克服2.3的问题,审查员会接受的。我之前这么答辩授权过。

    2016/09/21 14:2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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