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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施例1和2合案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1.11.29 北京市查看:16781 评论:29


第一种  不上位
权1、一种即配式饮料瓶盖,包括顶壁、侧壁,所述顶壁、侧壁与隔挡膜共同围成容置空腔,其特征在于:所述顶壁上设置有通孔,所述瓶盖还设置有盖栓,其中盖栓的末端设置有尖刺部,盖栓穿过孔并可以相对隔挡膜运动。

权2、盖栓与顶壁螺纹连接。

权3、盖栓与顶壁弹簧链接,并设置有卡环

权4、另一种容置腔室

关于新创性
在所给几篇对比文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虽然二者都是解决刺破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但二者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应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所称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案理由:特定的技术特征是盖栓


第二种 上位

权1、一种即配式饮料瓶盖,包括顶壁、侧壁,所述顶壁、侧壁与隔挡膜共同围成容置空腔,所述顶壁上设置有通孔,所述瓶盖上设置有盖栓,其中盖栓的末端设置有尖刺部,盖栓穿过孔并可以相对隔挡膜运动,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常态下阻止盖栓运动的部件。

权2、所述常态下阻止盖栓运动的部件为盖栓的外螺纹和顶壁通孔的相应内螺纹。

权3、所述常态下阻止盖栓运动的部件为可撕下的卡环。

权4、另一种容置腔室

关于新创性
在所给几篇对比文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并没有给出阻止盖栓运动的部件,其他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而且取得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应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所称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案理由:特定的技术特征是阻止部件

优略分析:
第一种方案权1的技术效果未直接给出,需结合附件1得出;
第二种方案的权1中,顶壁上的通孔和盖栓等前序部分并不属于现有技术,保护范围比第一种要小,而且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嫌疑;不知答案给的是哪一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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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第一种方案权1没有常态下的阻止部件,不能解决技问题。

    2011/11/29 12:0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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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一种不上位的权1针对的是如何刺破的问题,但交底书明确说要解决防止刺破的问题;第二种上位权1中阻止部件逻辑上和盖栓、空腔是并列关系,但权2实质上阻止部件是盖栓和空腔各取一部分,这样是否合理?

    2011/11/29 12: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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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防止误穿刺这个技术问题,同时也包括了刺破的问题,

    权1虽和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相同,但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2011/11/29 12: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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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写是第一种。唉,希望阅卷老师能慈悲为怀呀。

    2011/11/29 12:2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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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huluobo 于 2011-11-29 12:28 编辑

    我觉得sailing的小道消息不可信, 应该是2、3合案


    另一种有可能得分的写法是你第一种写法里,权1+权2作为独权1, 权1+权3作为独权2, 不好的地方在于特定技术特征不能解决防刺穿的技术问题

    2011/11/29 12: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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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爱喝果汁,你写的是哪种呀?

    2011/11/29 12:2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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