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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三是否应该提保密审查

发布时间:2011.11.10 北京市查看:6063 评论:3


我先说理由:

     1、如果要考察这点,肯定专利权人会给出 中国XXXX公司
     2、关于保密审查条款是在新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时提出的,是2009年10月1日生效,而附件4的申请日期是2007年,是没有溯及力的。

基于以上两点,不应该提专利法十二条的保密条款


估计可能的无效理由

1、权1相对于附件1无新颖性

2、权1相对附件2无创造性

3、权2相对附件1和附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4引权1或2部分不清楚  

经无效后的专利,一种即配式瓶盖,包括顶盖和侧壁组成的容置腔室和隔挡膜,其特征在于弹性顶盖、刺

其保护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进而不影响在后的发明申请,达到了无效的目的

标签: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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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 2 3 4是这样答的 1 5 就悲剧了

    2011/11/10 12:2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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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1/11/10 14: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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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保密申请比较难考,我觉得实务不会考这个。大家理解一下就好。

    2014/10/31 12: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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