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三是否应该提保密审查
发布时间:2011.11.10 北京市查看:6063 评论:3
我先说理由:
1、如果要考察这点,肯定专利权人会给出 中国XXXX公司
2、关于保密审查条款是在新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时提出的,是2009年10月1日生效,而附件4的申请日期是2007年,是没有溯及力的。
基于以上两点,不应该提专利法十二条的保密条款
估计可能的无效理由
1、权1相对于附件1无新颖性
2、权1相对附件2无创造性
3、权2相对附件1和附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4引权1或2部分不清楚
经无效后的专利,一种即配式瓶盖,包括顶盖和侧壁组成的容置腔室和隔挡膜,其特征在于弹性顶盖、刺
其保护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进而不影响在后的发明申请,达到了无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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