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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要求附加费疑问

发布时间:2011.08.03 中国香港查看:4571 评论:11

pct原始申请权利要求30条,公布30条,申请人在进入时修改到10条,但是sipo仍然按照pct申请的权利要求条数收费。请问收费文字依据是什么? 另请问下列情况是否也是按照pct申请条数收费: 1。按19条修改到10条claims, 2。按34条修改到10条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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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利实施细则106条

    2011/08/03 12: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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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tacy 发表于 2011-8-3 12:13
    专利实施细则106条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没有涉及收费问题

    2011/08/03 12:34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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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说个无关主题的,将“权利要求”写成“权力要求”的标题,看着总是觉得很别扭~

    2011/08/03 14:11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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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haqianmm 发表于 2011-8-3 12:34
    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 ...

    弄错了,这算是主动修改,不是算是原始文本

    2011/08/04 08: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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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认真看了下细则106条,没发现两者之间的关系。

    2011/08/04 08: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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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以原始文本为准

    因为你的修改审查员不一定认可

    当然,你将权利要求修改为100条,也是按照原始文本为准

    2011/08/04 08: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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