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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用手段、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

发布时间:2011.06.29 重庆市查看:29449 评论:28

有人了解上述三者的区别吗? 如果审查员以对比文件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来驳创造性,我能要求审查员对常规技术手段进行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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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如果意见陈述仅说:不是公知常识,请审查员举证
    这种情况下,被驳回的几率有点大

    审查员在发OA的时候会写明为何认为是公知常识的理由
    可以针对该理由从这样做会取得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这么做的理由、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把该公知常识结合到本发明中来等方面来阐述理由

    如果这些方面你都想不到任何理由,恐怕该案的创造性就不好说有多高了

    2012/01/12 14: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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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三者一样。当然要他举证。不过仅仅用这个争论点的话比较弱,最好还是找找其它争论点,而公知常识举证这个争论点作为辅助。

    2012/01/13 11:2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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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向资深同事学习~

    2012/01/14 08: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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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同意8楼的说法。
    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公布的技术方案应当为现有技术。

    2012/01/14 12:2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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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跟帖,学习。。

    2012/01/14 12:3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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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学习了。

    2014/11/19 11:2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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