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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可行性

发布时间:2009.12.21 北京市查看:15268 评论:39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0-1-23 19:45 编辑

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对于申请人来说,选择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是个比较头疼的事情,往往会不惜人财物力,两个都申请。
这种情况如此普遍,以至于09年新的专利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配套修改。

我就想,如果把两个类型合并一下,多好阿:
申请时递交一个申请即可,之后进入初级阶段,对应的审查相当于原实用新型的审查,
之后合格的可以发《初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实用新型新型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实用新型授权”也行;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实审请求和提前公开请求,如果提出,则专利局要启动相应的程序,
之后合格的可以给予《高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发明专利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发明授权”也行,
同时撤销实用新型授权;
这里有个细节上的考虑,如果一个《高级授权的发明》被无效的理由是“创造性不够‘高级授权’的标准”,那么应该允许专利权人用“创造性足够‘初级授权’的标准”来把高级授权降低到低级授权。
现有情况是,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新型先授权,之后发明授权并放弃新型,此后发明被以“创造性不满足发明的”为理由无效,那么申请人就什么都落不下了--连新型也没有了。

好处:对于申请人,短时间内可以得到一个低效力的保护,通过较长时间可以得到一个高效力的保护,
申请人和审查员只需要处理一份文件,节约大量人财物力。

调研国际上的一些情况,比方说美国的专利制度,能够发现支持上述设想的一些事实:
他们是没有实用新型的,相应地,他们的发明有“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
有点向上述的“初级授权”和“高级授权”。

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比发明少了方法和材料的主题。这对希望获得快速保护的一些主题是不利的,希望合并后的规则里面可以一视同仁,无论是“初级授权”还是“高级授权”,都可以允许这些主题的存在。
法律应该是更简单、更好把握的。

已有的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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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21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4-1-23 22:20
    这不是扩权,是合并处理。本来国知局也有给新型、发明授权与否的权利的。
    [60~80),相当于原来的“新型 ...

    合并处理是一码事,打分决定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又是另一码事,打分必然赋予审查员额外的权力,后面争议程序也得发生较大变化,个人觉得还是不太现实

    2014/01/24 20:0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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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楼
    xiaoniao3213 发表于 2014-1-24 20:03
    合并处理是一码事,打分决定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又是另一码事,打分必然赋予审查员额外的权力,后面争议程 ...

    如果这个分数只分三档呢:低(驳回)中(授权新型)高(授权发明),这就没有额外权利了吧
    其实分数可以对公众透明的。
    我在考虑这样一个机制,专利局内部多人对一个申请的专利性作评价,然后看均分。这个没有扩大专利局的权利,只是改变了他们主观裁量的方法。

    2014/01/24 21: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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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楼
    分数公开意义不大,毕竟专利不是选择题,很难量化标准。至于多人打分估计需要更多人力,果汁局不是号称已经高负荷运作了吗。

    2014/01/25 21:5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24楼
    xiaoniao3213 发表于 2014-1-25 21:51
    分数公开意义不大,毕竟专利不是选择题,很难量化标准。至于多人打分估计需要更多人力,果汁局不是号称已经 ...

    我说的透明是指“不可见”,或者说不让公众看到。效率跟质量的在另一个点折衷,未必没有性价比。

    2014/01/27 02: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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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5楼
    我觉得可以做的,或者可以改变的是……既然是同日申请,我有必要提交两次申请文件吗?如果是同样的内容的话??

    在电子申请的客户端CPC,是不是有必要简化申请的流程??——比如设计个直接导入的接口,或者直接是同日申请的同时提交接口??

    ——从简化流程来讲,这个我觉得倒是可以实现的

    2014/03/19 22:1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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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6楼
    小白我只能路过了!!!

    2014/06/24 09:00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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