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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可行性

发布时间:2009.12.21 北京市查看:15223 评论:39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0-1-23 19:45 编辑

专利立法建议:把发明和实用新型合并为一类审理。
对于申请人来说,选择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是个比较头疼的事情,往往会不惜人财物力,两个都申请。
这种情况如此普遍,以至于09年新的专利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配套修改。

我就想,如果把两个类型合并一下,多好阿:
申请时递交一个申请即可,之后进入初级阶段,对应的审查相当于原实用新型的审查,
之后合格的可以发《初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实用新型新型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实用新型授权”也行;

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实审请求和提前公开请求,如果提出,则专利局要启动相应的程序,
之后合格的可以给予《高级授权》,效力相当于原发明专利的授权,或者这个授权就叫做“发明授权”也行,
同时撤销实用新型授权;
这里有个细节上的考虑,如果一个《高级授权的发明》被无效的理由是“创造性不够‘高级授权’的标准”,那么应该允许专利权人用“创造性足够‘初级授权’的标准”来把高级授权降低到低级授权。
现有情况是,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新型先授权,之后发明授权并放弃新型,此后发明被以“创造性不满足发明的”为理由无效,那么申请人就什么都落不下了--连新型也没有了。

好处:对于申请人,短时间内可以得到一个低效力的保护,通过较长时间可以得到一个高效力的保护,
申请人和审查员只需要处理一份文件,节约大量人财物力。

调研国际上的一些情况,比方说美国的专利制度,能够发现支持上述设想的一些事实:
他们是没有实用新型的,相应地,他们的发明有“临时申请”和“非临时申请”,
有点向上述的“初级授权”和“高级授权”。

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比发明少了方法和材料的主题。这对希望获得快速保护的一些主题是不利的,希望合并后的规则里面可以一视同仁,无论是“初级授权”还是“高级授权”,都可以允许这些主题的存在。
法律应该是更简单、更好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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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顶一下

    2009/12/27 19: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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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有道理。

    2010/01/22 15:1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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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纯顶,不发表意见,

    2010/01/23 23:4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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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扯,C2、C3还用不用了,E系统还用不用了?

    2010/01/24 00: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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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扯,C2、C3还用不用了,E系统还用不用了?
    霍营77 发表于 2010-1-24 00:49


    C2、C3,E系统,是什么?

    2010/01/30 21: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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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喜欢您的四拍,呵呵。。。

    2010/01/30 23:5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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