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发明同时申请,内容一样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细则(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被驳回,发明要不要修改
发布时间:2016.09.04 江西省查看:4647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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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独钓
发明的话,等着审查员下通知书指出该问题再修改好了,现在不用管。。
2016/09/04 10:00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真不是你说的那个样子。
建议你看看R44 ,里面是否规定了婶岔媛需要审查R22,如果不符合,就要驳回了。
2016/09/04 10:0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09/04 10:0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fyf860106
2016/09/04 10:22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
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
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
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
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
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
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
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
我认为根据以上内容推断,虽然R22不是实质上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仍然是实用新型可以驳回的条款。
2016/09/04 11: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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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4 20:58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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