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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纣为虐的一个铁证

发布时间:2016.08.27 浙江省查看:17957 评论:150

本帖最后由 zhiyuan 于 2016-8-27 15:26 编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的署名权也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变更部分发明人是允许的,需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原来的全体发明人签署同意变更的说明,报专利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即完成。注意,是“变更部分发明人”!
审查指南有规定:发明人变更
(1) 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2)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现实是什么样子的呢?
就拿国家电网公司这个收买垃圾发明专利的大户举个栗子:
供电线路驱鸟系统
申请(专利)号        CN201510955622.4        申请日        2015.12.17
法律状态公告日
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详情
2016-06-29
权利转移
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IPC(主分类):B25J 5/00
登记生效日:20160607
变更事项:申请人
变更前权利人:张希梅
变更后权利人:国家电网公司
变更事项:地址
变更前权利人:056038 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号
变更后权利人:100031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变更事项:申请人
变更后权利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武城县供电公司
2016-06-29
有效专利
授权
2016-06-29
著录变更
著录事项变更
IPC(主分类):B25J 5/00
变更事项:发明人
变更前:张希梅
变更后:叶占勇 张宁 王佃宝 赵文虎 张淑婷 王梦华
再看看这个:
一种路由器天线
申请(专利)号        CN201510827029.1        申请日        2015.11.24
法律状态公告日
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详情
2016-08-24
有效专利
授权
2016-07-20
权利转移
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IPC(主分类):H01Q 1/52
登记生效日:20160701
变更事项:申请人
变更前权利人:谢广鹏
变更后权利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变更事项:地址
变更前权利人: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E区
变更后权利人:310000 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3号
2016-07-20
著录变更
著录事项变更
IPC(主分类):H01Q 1/52
变更事项:发明人
变更前:谢广鹏
变更后:王中友 黄巍 赵磊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就给编专利保授权的不法之徒大开方便之门,类似上述案例的权利转移非常容易,只要把钱和像那么回事儿的文件交给专利局就可以,想怎么变就怎么变。
这些不法之徒可以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四处寻找买家,然后可以随意变更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信息来非法套利。
你是要评职称,还是要骗取各种名目的科技项目来骗更多的钱,还是要向体制内的上级领导邀功,so easy!
这一切都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帮助下完成。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帮助,就没有如今红红火火的编专利保授权再交易的大好局面(当然,对于编专利保授权这件事来说,专利资助也是一大祸根,只不过这个祸根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间接参与)。

标签: 知识产权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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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71楼
    qq554695425 发表于 2016-8-30 10:01
    市场经济,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再说你怎么知道人家变更了名字,才收几万块了?万一是几百万呢?
    就好比买菜 ...

    什么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你的意思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就是违法天堂?

    2016/08/30 10:4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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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2楼
    qq554695425 发表于 2016-8-30 10:01
    市场经济,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再说你怎么知道人家变更了名字,才收几万块了?万一是几百万呢?
    就好比买菜 ...

    你也承认这件事情违法,不就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样的国家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所欲为,才有了现在的乱象丛生吗?

    2016/08/30 10: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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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3楼
    转让证明里面涉及发明人变更的签名,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双方达成一种约定,即对发明创造实际作出贡献的人的再一次确定,因为有双方签名,所以果汁局没有必要去核实,也不可能去核实。
    此外,就算转让证明中没有我上面说的隐含的技术特征,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按照指南关于发明人变更的6.7.2.3中第(2)条,提供错填发明人的变更请求,盖章、签字....一样能办变更,这样就是严格按指南的规定来办事了。
    虽然你的观点代表了现实中大多数情形,但是,你的观点有一点在前提上就存在不正确性,那就是:申请时提交的发明人就一定是发明创造者。既然不是一定,就肯定会存在变更,只是你一厢情愿的认为变更发明人是侵犯了发明人的权利。

    2016/08/30 11:1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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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4楼
    zhiyuan 发表于 2016-10-10 17:45
    什么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你的意思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就是违法天堂?

    我认为这不一定是违法,你所说的违法是建立在你认为申请时交的发明人名单就是发明者,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实际中很多发明人名单都是领导最终确认的,你要专利局依法去确定谁是实际发明者吗?

    2016/08/30 11:1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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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5楼
    我心飞翔在 发表于 2016-8-30 11:10
    转让证明里面涉及发明人变更的签名,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双方达成一种约定,即对发明创造实际作 ...

    转让证明里面涉及发明人变更的签名,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变了。
    为什么专利权人变了,就要对发明创造实际作出贡献的人的再一次确定?
    为什么就在专利授权的时候,原本填写的发明人就错了,一个发明人就要变成十几个发明人?

    2016/08/30 11: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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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6楼
    本帖最后由 InnoPatman 于 2016-8-30 11:29 编辑

    如果连发明人署名权都可以任意变更,例如,非发明人变成发明人,那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用意在哪?
    发明人不在意自己是不是发明人,那这样的发明有价值吗?如果连署名权都可以交易,那会不会产生进一步的剥削产业,找一些真正有发明能力的发明人来当一个没有发明创造能力的人的垫脚石?
    如果是学校体系,有发明创造能力的学生会不会被教授剥削?

    署名权的交易形式是否会埋没真正的创新人才?这应该是最大的问题

    2016/08/30 11:22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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