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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2 广东省查看:6763 评论:3
标签: 国家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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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淘沙
2016/06/24 17:45 [来自天津市]
Moony
2017/12/13 21:03 [来自江苏省]
JessicaL
2017/12/21 10:5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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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在风雨后
[6]思博省省长
主题:77 回帖:288 积分: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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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朱的愿望
2024-04-15 19:38:46
有没有个人教学软通算法的大神。本人有偿学习软通算法系统案子,费用1w起。
ee_buBK2V_9213
2024-04-01 11:30:22
编案子何去何从?轻点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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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淘沙
2016/06/24 17:4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Moony
2017/12/13 21:0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JessicaL
PCT条约第22(1)条和第39(1)(a)条中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期限的确是30个月,但是对于成员国的期限来说这不是绝对:
(1)任何成员国都有权设定更长的期限,所以有些成员国本身的期限就不是30个月,而是31个月(例如澳大利亚、韩国、欧洲专利组织),甚至34个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也有成员国觉得这30个月的期限不适用它们当地法律,所以这部分的PCT条约不采用,将第I章(没有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进入国家的期限设定为20个月(卢森堡 )或21个月(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
(3)除了成员国本身设定的期限之外,很多国家容许错过期限后缴纳官方费用、声明不是故意错过期限就可以延期,例如中国可以再延两个月、新加坡以再延18个月、加拿大可以再延12个月...等。
(4)除了可以延期的范围之外,有些成员国还可以提供恢复权利的制度,例如美国可以提交恢复请求(Petition), 声明「非故意」放弃、美国法规也没有明确设定这方面的期限,当然越早成功的几率越高。或是例如马来西亚和泰国,采用PCT条约里的恢复制度,耽误的原因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或原期限的两年内都可以恢复(以较早的为准)。
2017/12/21 10:51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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