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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条款,你为啥这么牛

发布时间:2016.04.02 未知属地查看:11395 评论:128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6-4-6 15:34 编辑

抵触申请条款(中国专利法的),你为啥这么牛?
你没有拦住剽窃者(创造性),还把发明人(或申请人)自己给绊倒了(新颖性),你是要上天吗?

1、你没有拦住剽窃者
在中国申请专利,如果在公开前被剽窃,略改后就能再申请一个专利,并获得授权(除非这个发明不济)。
从申请到公开,这个漫长岁月,申请人要承担巨大的被窃密的风险。
美国、日本都不是这样,这些国家的抵触申请可以破坏创造性。

2、还把发明人自己给绊倒了
在中国2008年(哪天来着)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的抵触申请会破坏其后申请的新颖性。
这有多么不合理,发明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规则让申请人必须想得足够完备才能申请,导致了申请的延缓---本来申请人在申请后有多达18个月的完善期,完善之后再申请一个,现在必须等到完善后再申请,这样申请日延缓会多达18个月。
既违背了先申请原则的法旨,又增加了(这多达18个月的完善期内)泄密的风险。先不考虑非正常。
美国、德国、日本都不是这样,这些国家的抵触申请不能破坏本申请人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你到底是哪一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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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1楼
    求知者 发表于 2016-5-15 16:06
    “抵不破创”也是中国奇葩特色,世界上(美、德、日、多个国际组织)都不这样搞。

    我   中国  为何非要 ...

    过分了嗷,不许诋毁我们伟大祖国。
    越是不懂的人,越是要逼逼,“抵不破创”不是中国奇葩特色,整个欧洲专利公约组织全都是这么定义的。
    就事论事,有人早就说了,中国专利法只是后面的同一发明两次授权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与世界其他各国不同,中国要求的是完全相同,而其他国家要求的是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在中国能够获得授权的一些专利,比如上面这种,在欧洲就会被认为是相同的专利而不能获得授权。

    2016/04/04 09: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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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2楼
    求知者 发表于 2016-4-4 09:06
    “抵不破创”也是中国奇葩特色,世界上(美、德、日、多个国际组织)都不这样搞。

    我   中国  为何非要 ...

    我当你说反话吧

    2016/04/04 11:3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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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4-4 09:09
    但正是因为除了剽窃以外,如果允许“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的条款存在,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产生抵触申请破坏 ...

    但正是因为除了剽窃以外,如果允许“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的条款存在,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产生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的事情发生的。
    你不能因为有剽窃的存在,就让其他并未因为剽窃而遇到抵触申请被破坏创造性的申请死掉。
    ---1、“剽窃”不能除外,这是个非常大的问题
    2、抵触申请破坏随后申请的创造性,符合“先申请原则”,这就是鼓励发明人尽快研发、尽快申请,即便还没有检索到类似发明。
    对发明人来说,有可能白白发明、被抵触申请干掉,但这种情况概率不大,而且这种情况并非一个法制缺陷,这是一个公平的契约;对剽窃者影响很大,堵住了他们这条路。
    其实,堵死剽窃者,就能弥补发明人的这点损失。

    就好像是菜刀可以**,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菜刀可以杀死人,就不允许老百姓持有菜刀。
    ---1、菜刀**的情况较少,且有方便的救济之门。但如果不能切菜,危害很大,没法救济。如果让人茹毛饮血,那不知道要死多少人。
    全世界都不禁止菜刀(除了历史上有五户一刀的短暂现象)。

    2.但抵不破创这个问题不同:正当申请被抵触申请破坏的概率或危害较小,所谓的危害其实并不是危害(只是破坏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主义),但利用抵触申请剽窃正常申请的概率或危害较大,没有什么好的救济渠道。
    全世界都用“抵破创”原则。

    2016/04/04 11:50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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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4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4-4 11:50
    但正是因为除了剽窃以外,如果允许“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的条款存在,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产生抵触申请破坏 ...

    就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这件事情本身而言,其如果使用,堵死剽窃者的占到堵死创造性的比例要明显小于堵死非剽窃者的创造性的比例。所以我认为不适宜使用。
    这里讨论的不是,普通发明人被抵触申请堵死创造性的比例和被现有技术堵死创造性的比例之间的问题。

    2016/04/04 11: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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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5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4-4 11:50
    但正是因为除了剽窃以外,如果允许“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的条款存在,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产生抵触申请破坏 ...

    2.但抵不破创这个问题不同:正当申请被抵触申请破坏的概率或危害较小,所谓的危害其实并不是危害(只是破坏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主义),但利用抵触申请剽窃正常申请的概率或危害较大,没有什么好的救济渠道。
    ——————————————————
    我不认为没有什么好的救济渠道,中国不是有个非常正常申请制度吗?如果他能够切实的履行其责任,应该可以处理得了这种剽窃行为。尽管他是专利制度的法外之法。

    2016/04/04 11:5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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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6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6-4-6 15:59 编辑

    四只芒果 发表于 2016-4-4 09:18
    过分了嗷,不许诋毁我们伟大祖国。
    越是不懂的人,越是要逼逼,“抵不破创”不是中国奇葩特色,整个欧洲 ...

    过分了嗷,不许诋毁我们伟大祖国。
    ---不许批评?那还怎么进步?你想禁锢我们伟大的祖国?这才是真正的过分吧

    越是不懂的人,越是要逼逼,“抵不破创”不是中国奇葩特色,整个欧洲专利公约组织全都是这么定义的。
    --好像你很懂,其实你懂个毛
    美国日本就不是这么定义的。你要学《欧洲专利公约》那也把人家优点带上:别让申请人自己抵触自己---第54条规定:以外,已经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如其申请日是在第二款所述的申请日以前,而该申请按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在该日或该 日之后才公布的,也应认为包括在现有技术内。

    就事论事,有人早就说了,中国专利法只是后面的同一发明两次授权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与世界其他各国不同,中国要求的是完全相同,而其他国家要求的是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在中国能够获得授权的一些专利,比如上面这种,在欧洲就会被认为是相同的专利而不能获得授权。
    ---这是很严重的问题,这就给剽窃创造了条件,他稍微改一下就能分割发明人利益了。

    2016/04/04 12:1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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