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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条款,你为啥这么牛

发布时间:2016.04.02 未知属地查看:11420 评论:128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6-4-6 15:34 编辑

抵触申请条款(中国专利法的),你为啥这么牛?
你没有拦住剽窃者(创造性),还把发明人(或申请人)自己给绊倒了(新颖性),你是要上天吗?

1、你没有拦住剽窃者
在中国申请专利,如果在公开前被剽窃,略改后就能再申请一个专利,并获得授权(除非这个发明不济)。
从申请到公开,这个漫长岁月,申请人要承担巨大的被窃密的风险。
美国、日本都不是这样,这些国家的抵触申请可以破坏创造性。

2、还把发明人自己给绊倒了
在中国2008年(哪天来着)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的抵触申请会破坏其后申请的新颖性。
这有多么不合理,发明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规则让申请人必须想得足够完备才能申请,导致了申请的延缓---本来申请人在申请后有多达18个月的完善期,完善之后再申请一个,现在必须等到完善后再申请,这样申请日延缓会多达18个月。
既违背了先申请原则的法旨,又增加了(这多达18个月的完善期内)泄密的风险。先不考虑非正常。
美国、德国、日本都不是这样,这些国家的抵触申请不能破坏本申请人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你到底是哪一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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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1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4-3 22:25
    既然防止被剽窃,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你就不要把剽窃的事情往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上来推。
    --- ...

    既然要说是剽窃,那么你就得有证据证明别人是剽窃的,要么是抄袭了,要么是窃取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就不能说是剽窃。
    总不能说,有个专利文件可以参与影响你的创造性了,就证明你是剽窃了人家的发明创造。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没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恐怕七成以上都要被你冤死。

    2016/04/03 23: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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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4-3 23:01
    既然要说是剽窃,那么你就得有证据证明别人是剽窃的,要么是抄袭了,要么是窃取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 ...

    既然要说是剽窃,那么你就得有证据证明别人是剽窃的,要么是抄袭了,要么是窃取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就不能说是剽窃。
    ---专利法之所以要设定成先申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堵住剽窃的漏洞(另一部分是促进发明人自己也今早申请,当然这二者也是相通的)。
    立法者在防止一种漏洞的时候,是按照“阴谋论”的逻辑来恶意揣测人类的,这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
    这跟定人罪责不一样,定人罪责需要证据,否则就是阴谋论、就是错误的、就是诬陷。
    就像一个软件,一个服务器,一个防盗门,要考虑各种黑客、小偷的攻击,虽然他没有证据证明任何一个用户、访客是这样的坏人。


    总不能说,有个专利文件可以参与影响你的创造性了,就证明你是剽窃了人家的发明创造。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没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恐怕七成以上都要被你冤死。
    ---1、理论上说,剽窃者可以钻“抵不破创”这个漏洞,不等于抵触期间申请的无创的(相对于抵触申请)就是剽窃者,因为还可能是人家发明本就是这样的。所以你这个逆命题不成立。
    还有,绝大多数无创的专利,不是被抵触申请破坏了创造性。假设破坏文件的时间概率密度是平均分布的,抵触申请的时间窗口太短了,也就几个百分点(即便考虑现在单位时间内的申请比以前多)。他们肯定不可能被我冤枉到。
    但是---
    2、如果抵触申请不能破坏其后申请的创造性,就给剽窃者开了一个漏洞,水桶有了漏洞,最坏情况是把水都漏光,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表面上看是莫非原理),因为制度不好,会促使人们逆淘汰、恶性竞争,这就是囚徒困境下的纳什均衡。
    这种情况下如果碰到很相近的在后申请,是剽窃者的可能就大大增加,但有没有达到你所谓的100%、7成,或哪怕5成呢?
    我只能说:没有,也没有必要那么大,就足矣证明我说的危机。
    因为好专利、值得剽窃的专利本来就是1%以下,也许是万分之一。能够有剽窃机会的人,一定是顶层、内部、高度牛逼的人,机会成本很高,根本看不上一般的好专利的。就像某彩,其实真正侵害的只是亿万彩民中的少数几个人。但它剥夺的是所有人的希望,正是因为每个专利人都抱着这样的希望,才能产生那少数几个人的成就,如果专利的真相是“那几个人根本就没有机会”,大家也就都没必要申请专利了。
    也就是说:以后真可能出现那种“一个极好的专利后面如果跟着一个鬼鬼祟祟的被抵触专利,那么后者在统计意义上就是剽窃者”的情况,这符合大数定理,符合社会学规律。

    2016/04/03 23:4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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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3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6-4-3 23:49
    既然要说是剽窃,那么你就得有证据证明别人是剽窃的,要么是抄袭了,要么是窃取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 ...

    专利法之所以要设定成先申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堵住剽窃的漏洞(另一部分是促进发明人自己也今早申请,当然这二者也是相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法设定成先申请制,第一是为了行政上的方便,减少扯皮,第二是为了鼓励大家先申请专利,这样就能有更多技术能够更早的公开出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第三或许才是你所说的防止剽窃。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我一时想不起来其他的要素,这个防止你所谓的剽窃,可能连第三都算不上。

    2016/04/04 00: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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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4楼
    还有,绝大多数无创的专利,不是被抵触申请破坏了创造性。假设破坏文件的时间概率密度是平均分布的,抵触申请的时间窗口太短了,也就几个百分点(即便考虑现在单位时间内的申请比以前多)。他们肯定不可能被我冤枉到。

    ————————————————
    我所说的被你冤死,指的是,你根据在后申请无创造性,就可以认定在后申请是剽窃的。无论是现有技术还是抵触申请。

    2016/04/04 00:1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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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5楼
    1、理论上说,剽窃者可以钻“抵不破创”这个漏洞,不等于抵触期间申请的无创的(相对于抵触申请)就是剽窃者,因为还可能是人家发明本就是这样的。所以你这个逆命题不成立。
    ——————————————————
    相对于这个漏洞而言,我认为,目前阶段更有必要解决的XY率,授权率、驳回率、视撤率等撕破的所制定的各种率所导致的奇葩问题,而且这个更显著的破坏了客观公平准确的要求,解决这些,难度上更低,且负面影响比“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更小。

    你所说的,还不至于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016/04/04 00: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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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4-4 00:09
    专利法之所以要设定成先申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堵住剽窃的漏洞(另一部分是促进发明人自己也今早申 ...

    白龙马---专利法之所以要设定成先申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堵住剽窃的漏洞(另一部分是促进发明人自己也今早申请,当然这二者也是相通的)。

    李工仲明---专利法设定成先申请制,第一是为了行政上的方便,减少扯皮,第二是为了鼓励大家先申请专利,这样就能有更多技术能够更早的公开出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第三或许才是你所说的防止剽窃。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我一时想不起来其他的要素,这个防止你所谓的剽窃,可能连第三都算不上。

    白龙马---其实我刚才想说的是:外国让抵触申请破坏创造性(以此拱卫先申请原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堵住剽窃漏洞
    但即便是刚才那说法,也没错。如果没有先申请,就会出现大量剽窃的案例,这种原因造成的重复申请,一定会远多于重复发明造成的。
    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原理,水桶一旦有漏洞,就不再能够存住水了。
    一旦可以抄专利了,谁还搞发明啊。
    如果电源被短路,电流就不会流向负载、产生有价值的做功。

    2016/04/04 00:50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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