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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说“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新颖性”是不对的吧。

发布时间:2016.03.25 广东省查看:25843 评论:162

一、为啥不对+俩例子
如果把“上位概念”定义为“一个集合,包括了下位概念的所有成员”,那么“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就是错的
1、下面给个破坏例:
  当上位概念是一个枚举型的有限成员的集合,尤其是成员数较少(少:不导致选择困难):
  N是一个较小的数字,N个成员A1~AN的集合作为特征A,
  A、B、C特征组合成方案S时,
  即便给A1~AN这个集合了一个名称A,A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上位概念”,或者说这种上位概念(集合)是破坏下位概念(成员)的。
  此时S相当于N个方案:S1~SN,其中Si的特征是Ai+B+C……。
  
2、再举个常识中的例子做破坏例:
    命题A=“张家两个孩子考试都及格了”,包括了A1=“张大考试及格”、A2=“张二考试及格”两个信息。比方说张家就这两个孩子。
    A显然破坏了A1“张大及格”的新颖性:即在已知A的情况下,就已经知道A1了。
    从信息论理论看,“新颖性”的本质就是“有新的信息”“有信息量”,而A1不带来任何信息量。

二、分析一下指南中新颖性那部分的例子:
1、说卤素不破坏氯的新颖性,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卤素就那么几个,公开了卤素的方案,就是公开了所有那几个卤素元素的方案。
2、但指南中说金属不破坏铜的新颖性,就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因为金属包括合金,无穷多种。选择出铜是很难的。
   创造性的本质是“难于想到”,而“难于选择”也是“难于想到”的一种,或者它就是“难于想到”。选择就是思考,思考就是选择。
3、还有,数值的选择,因为涉及端点(可以是小数)的选择,所以选择是无穷多的,所以选择困难,所以指南在这部分描述也是对的。

三、不对的后果是啥
一个正确的专利法规,应该能够消灭在后申请的机会,因为这是对先申请制度的破坏。
但目前对新颖性的法规,产生了一种剽窃在先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机会,就是靠了这种新颖性的漏洞。
比方说在先申请公开了卤素,后人把具体某个卤素代入,也能申请。这是违反先申请原则的。
信了它那么久,现在看来怪怪的

标签: 信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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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授权,除了新颖性之外,还有创造性。

    在先公开了卤素,后申请用了具体的氯,有新颖性。但如果不能证明有创造性,同样白搭。

    2016/03/25 14: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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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姑苏慕容 发表于 2016-3-25 14:04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授权,除了新颖性之外,还有创造性。

    在先公开了卤素,后申请用了具体的氯,有新 ...

    但如果在先申请相对于在后申请是抵触申请呢?

    2016/03/25 14:16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3楼
    权利要求里面有了卤素,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必然至少要有氯、溴、碘中的至少两个,但很有可能没有氟。新颖性是全文对比,不是权利要求对比,说明书里公开了也破坏新颖性的。因此,有人再申请氯、溴、碘自然也没新颖性。
    第二,以后有人申请了氟,而且具备了新的技术效果,你说有没有新颖性?

    2016/03/25 14:2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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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姑苏慕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授权,除了新颖性之外,还有创造性。在先公开了卤素,后申请用了具体的氯,有新颖性。但如果不能证明有创造性,同样白搭。


    如李工所言,咱现在先管新颖性。假设它需要独立担当。它也确实应该起点作用,不能玩忽职守了让创造性来补漏

    2016/03/25 14: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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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姑苏慕容 于 2016-3-25 14:43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6-3-25 14:16
    但如果在先申请相对于在后申请是抵触申请呢?

    抵触申请不能用来破坏创造性,这的确是个问题。

    你提到的情景大概适用于以下这个情形:
    甲提出某申请,要求保护某产品,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是卤素;
    乙在甲的申请日之后,公开日之前,也提出了某项申请,乙的申请中权利要求1中仅仅是把甲的卤素改为具体的氯,其他的就是一模一样。
    此时甲的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因此最终乙的专利获得授权。

    这样的情形实际上发生概率是很小的。一条权利要求短的也有好几十字,数百字的也很常见。如果不是有意抄袭的话,两条权利要求的表述要达到上面的相似度基本上不可能。一项规则如果涉及得比较粗略,存在漏洞,但如果该漏洞出事的概率很小,那就这么凑合着过了。

    比如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中对不同申请人同日提起的相同申请的处理制度,商标制度明显要细致很多。但为啥专利法修订了这么多次,就没有对该制度进行修正呢?那就是这种巧合的事情就没发生过,因此也就没有动力去修改。
    如果那种雷同的权利要求的确出现了,由于乙提起申请的时候,甲的申请还没公开,那很有可能就是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的申请文件。这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的事情,甲可以通过发不正当竞争法来获取救济。

    2016/03/25 14: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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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姑苏慕容 发表于 2016-3-25 14:40
    抵触申请不能用来破坏创造性,这的确是个问题。

    你提到的情景大概适用于以下这个情形:

    甲提出某申请,要求保护某产品,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是卤素;可是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必然会有、氯溴碘的实施例,假设甲的实施例中有氯,
    乙在甲的申请日之后,公开日之前,也提出了某项申请,乙不是照样没有新颖性?

    2016/03/25 14:5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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