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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浙大抄袭一事的几点说明

发布时间:2015.09.16 浙江省查看:8098 评论:79

1.本人是此事的直接操作者,涉案代理机构的股东,版主认为发出来的帖子不应收回,本人不怕多事,愿意为所有想了解情况的业内外朋友告知实情,18057189066 2.此事中,浙大方面被顶在最前端某S,是浙大学生,此人确系在本司申请专利,也向本司提供了技术交底材料,交底也没有任何抄袭现象,抄袭事件是本司合作的代理人不负责任地主观为之,所以请舆论放过某S同学,从头到尾,某S对此事毫不知情。这也是本人发本帖的最主要目的。 3.为何上一点提到会是本司的合作代理人,如果是同行都会明白,有时候案子来不及,会被承包出去,本案就属这类情况,合作代理人我们已进行严肃处理并不放弃追究相应责。由于本人工作疏忽当时没发现抄袭情况劳烦大家现在如此操心,本人在此道歉。也在此表态,本人绝对反对任何抄袭行为,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4.涉案专利,浙大方面,最终并未进行任何使用和开发。 5.很多网友所关心的通知书联系人问题,本人所在公司绝对有正规代理资质,感兴趣的也可以私信本人单独发送,但为何联系人地址是小区,相信很多业内同行都明白合作机构这一说,思睿也只是同一套班子下的走账公司而已,有时候在激烈的大环境下为了活下去,适应潜规则也是无奈,对于这点本人有心改之但却无力为之。 6.在此再次诚挚地向被抄袭的受害人道歉、向浙江大学道歉、向某S同学道歉、向所有关注此事的热心网友表示感激。

标签: 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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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果真有网友电联。感谢网友的热心关切。再补充如下:
    第二点中,代理人不负责任地主观为之,是我们与代理人的合作方式的问题,代理人计件计酬,该涉案代理人为了花更短的时间和更少的努力获得更高的收益,就在不顾客户技术交底的前提下选择了抄袭这一偏门。
    第五点中,所谓合作机构,指的是目前很多专利申请大户都有自己固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生意难做,再细的也不便明说。

    2015/09/16 23: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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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banma2001 于 2015-9-17 04:52 编辑

    大白话一下楼主的意思
    1、这事就是老子我干的,老子不怕被喷,有种电话喷我。
    2、申请人是我客户的马仔,他来提交的申请,他一点不知情,还是那句话,有种冲我来
    3、案子是老子我来不及写,外包给黑所做了,老子我被黑所坑了
    4、案子只是抄抄而已,没啥大不了的
    5、老子的所绝B是正规所,大家都有案子写不完外包给黑所的,所以我放弃电子申请,走纸质申请,老子这样做也很正常
    6、老子我被黑所坑了,老子我被黑所坑了,老子我被黑所坑了,重要的话说三遍!

    2015/09/17 04:45 [来自安徽省]

    5 举报
  • 第3楼
    我再上点猛料:
    1、涉案新型是通过EMS纸件提交的,寄件人汪国栋,留下的电话是15868458392


    2、费减证明多半系伪造
    首先新型请求书与费减请求、费减证明的申请人签章清晰程度不一致
    其次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章无日期
    再次减缓理由也十分离奇

    2015/09/17 05:2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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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难道不需要发明人审一遍定稿吗?
    发明人就这么信任您?感觉说不通啊

    2015/09/17 07: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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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有点像现实版无间道

    2015/09/17 08: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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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抄袭事件是本司合作的代理人不负责任地主观为之”,
    申请人让你代理,你却私自承包出去,而且不对质量进行把关,应该是自己没有对申请人负责。

    2015/09/17 08:1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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