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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遇到了个有趣的审查员,特来分享

发布时间:2015.09.06 上海市查看:8743 评论:55

申请文件是一案两申请。 一通,审查员祭出法9条,申请人放弃了实用新型。 没想到过了不久又来了二通,审查员祭出法二十二条第二款,权1不具备新颖性。并且,对权2至10未评述,直接表示要全部驳回。 同事一口老血喷到了屏幕上,这让他怎么去和客户说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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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21楼
    komazhou 发表于 2015-9-6 11:38
    实用新型
    独权A+B+C。
    从权1:还包括D。(实际是A+B+C+D)

    应该是相反的:

    实用新型
    独权A+B。
    从权1:还包括D。(实际是A+B+D)
    从权2:还包括E。(实际是A+B+E)
    从权3:还包括C。(实际是A+B+C)

    发明修改后:
    独权A+B+C
    从权1:还包括D。(实际是A+B+C+D)
    从权2:还包括E。(实际是A+B+C+E)

    2015/09/06 11: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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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楼
    lianxiangyun 发表于 2015-9-6 11:41
    不用放弃,两个权利范围不同,不是一件专利

    哦哦,我也这么觉得。但是我的同事说他遇到过好多审查员都要他放弃。

    - -//

    2015/09/06 11: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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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楼
    因为发明的独权和实用新型的从权3是相同的发明,所以要放弃实用新型。

    2015/09/06 12: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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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楼
    虽然审查员表示要全部驳回,但是1。你放弃了实用新型;二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审查员指出权一没有新颖性,那么你可以重新撰写独权啊。多好的事。

    2015/09/06 12: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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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5楼
    hjsheov 发表于 2015-9-6 11:20
    对了,关于法9条,我有一点疑问。

    我有一份一案两申请,实用新型已经获得了授权。

    你保护的技术方案不一样 审查员不要求你放弃新型 应该不用放弃的

    2015/09/06 12:2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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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6楼
    hjsheov 发表于 2015-9-6 11:44
    应该是相反的:

    实用新型

    如果你的引用关系中,实用新型的所有从权都是引用独权1的话,那么2件申请中就没有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实用新型就不用放弃。

    2015/09/06 13: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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