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乱象,分辨忽悠性的套话,避免无谓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4.11.12 北京市查看:1110 评论:7
近日,公众号“今日之讯”中,作者专利大咖发了一篇文章《专利代理乱象:撬走我客户的建议函,居然是一篇全是空话套话的公式文章...》,感兴趣的可前往该公众号阅读。
专利代理乱象:撬走我客户的建议函,居然是一篇全是空话套话的公式文章...笔者初看挺唬人,好像很专业的样子。
作为一名水平不太高,半瓶子晃荡的从业人员,尝试对声称XXX专利公司发给客户的邮件内容,进行逐段分析。期望能对申请人区分一些所谓的专业代理公司,提供一点点的帮助。
以下为原文和分析:专利负责人: 您好!
本次联系您,是关于贵司名下一项名为“一种XXXX实现方法”,专利申请号为:202XXXXXX5。发明人:XXX XX XX。这项(更正:“件”。权利要求为“项”,专利为“件”)专利于202X年X月3日被国知局下发(应该为“发出”)了驳回决定书(应该为“驳回决定”,并非“驳回决定书”),对于本案的驳回,我司认为审查员存在明显的个人主观因素,有分析如下:
驳回原因:从本案下发(应该为“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来看,本案一直存在创造性的问题在内(冗余词汇),而在答复中审查员并没有更换对比文件进行重新审理(应为“继续审查”),也就是说,本案从一通答复起到本案(缺少“被”,应该为“被驳回”)驳回为止,在答复思路和审查员审理思路之间一直存在较为明显的出入,也正是这种答复思路导致审查员认为本案创造性不足。
本段逻辑错误: 既然审查员没有更换对比文件,那么说明了:答复思路与审查员的思路是一致的。 并非“一直存在较为明显的出入”。内在的知识点:
哪种情况下,审查员可能更换对比文件继续审查呢? 一般,审查中更换对比文件继续审查的情况非常少。因为,在审查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进行充分检索,以提高审查效率。如果发生,以下的情况较为多见: 1、审查员自己出现了检索方面的问题,或者被质量检查出了检索问题。处于更正错误的目的,更换了对比文件 2、是申请人在答复时,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使得原有的检索范围无法涵盖,审查员被迫针对新的技术方案重新进行检索。需要说明的是,我司工程部(专利代理公司没有设置“工程部”这种部门的,这种部门像个建筑公司一样,本文最后的署名为“专利事业部”。前后矛盾)依据本项发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结合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技术(冗余词汇)以及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披露(应该为“指出”)的具体问题认为这项发明专利仍有(应为“具备”)很高的授权前景,下面有(用词错误,应该是“为”或者“是”)我司的具体论述。
一、对于本案之前的答复思路以及主审员(错误,专利复审程序的合议组才有“主审员”,实审程序为审查员一人独立审查。只有“审查员”,不存在“主审员”)的审理思路
我司认为:首先,先说一下审查员的审理思路;审查员在实审阶段中,充分理解了本项(应该为“件”)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之后,依据当中的技术内容对本发明进行检索(错误,应该为: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保留其中最为近似的对比文件(错误,应该为: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依据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参数反推本发明的技术创造性(错误,应该为: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针对区别技术特征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实际上来讲,审查员所作的分析、评价属于一种事后的行为,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偏低,这是最为常见的审查事故(“审查事故”,属于出现了非常低级的审查错误,发生了明显的不良后果才会使用的词汇。极其少见。这种情况不可能属于“审查事故”),也是本案审查员主导运用的审理思路。
(原则性错误。申请人的审查意见答复书,是非公开内容,其他人员无法查阅。只有在本发明过了复审期限,并经过公告法律失效后,而且向专利局提出正式的请求,专利局批准后请求人才能够查阅。因此,本段内容是胡说八道。)
相信对比文件的技术您也看过了,我们这边将您这项技术以及对比文件的技术相互对比之后发现,当中的区别特征足够支撑(错误词汇,应该为“支持”)这项技术(应该为:“本发明”)的创造性。
(误导性用语和非专业性用语。至少应该采用这类的描述: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及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不可否认的是,对比文件的技术相对于这项技术来说确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对于这项技术的技术核心,即便是在参考了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也并不能得到咱们这项技术的全部技术方案。
还有一点,咱们这项发明本身涉及的技术和参数较多,审查员将大部分技术特征归入了常规技术手段和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实现的技术操作,事实上,常规技术手段分为隐藏性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见过这种定义,孤陋寡闻了)和常规技术手段的非常规运用(没有见过这种定义。孤陋寡闻了),只要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都是具有创造性。
而对于上述关于“常规技术手段”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非常规应用”的认定,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修订版)实审分册关于创造性的部分,第4.1节关于“新的构思或者尚未认识到的技术问题”:认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但问题一经提出,其解决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为2023版,所谓的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修订版,已经过时了。但是,本段因为是抄袭的操作规程中的一段文字,终于罕见性的使用了专业性的词语:“此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而这类术语在其他地方几乎没有出现)
二、我部(前文使用“我司”,前后不一致)对于本案的答复思路以及接下来的处理意见(应为:“处理建议”)
审查员曾再三强调“权利要求所涉及到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涉及到的技术内容是不难想到的”,这是因为这项专利在历次答复中,仅仅抓住了本案技术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明显区别特征,且强调了这些区别特征产生的有益效果,却忽略了从发明构思,忽略了从还原发明过程的角度出发,且没有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有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这是重点一)(误导性和欺骗性描述。与前面所述,其他人无法获得申请人的意见答复书,因此不可能知道申请人答复的内容。)
前后矛盾:前面声称“只要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都是具有创造性”,此处却又强调这样不行。 由于错误用语以及胡言乱语之处过多,本文的纠正和分析截止到此处。 下面的内容,大家可参考以上的分析,自行分辨。感兴趣的也可留言点明自己发现的谬误之处。
要知道,在中国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大多数的申请(包括本项技术)都属于改进型的发明技术,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发明专利都是在已知的技术手段上进行改进,以求达到一个新的、更优化的技术效果,而我们在答复中一定要去引导审查员,在答复中明确且让审查员认识到,在咱们这项技术未公开之前,即便是参考了对比文件,也仍然不可能在缺少本项技术发明人的指导的前提下,单独创造出本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更不要提本项技术有着更优的技术效果和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
换句话讲,在本发明技术公开之前,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没有被同领域技术所披露,而在本发明技术方案公开之后,在解决了本领域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更为优化的技术效果的同时,却被认为本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与《专利审查指南》指出的关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是相违背的。
因此,审查员在充分理解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后认为本发明是依据现有技术可以合理推断、通过有限实验既可到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是违背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节关于“事后诸葛亮”的所述规定的。
也就是说,本案答复的关键点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修改最接近现有技术来实现本发明,而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不会由于现有技术的提示而这样做,用来解决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或实现某种改善或优点。(这是重点二)
综上所述,在本领域技术问题存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本发明专利中绝大部分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均没有被现有技术所披露,这恰恰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未意识到本申请涉及到的技术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用于解决本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
另外,我们认为,本项技术具备专利成果转化条件,具有相当高的实用性,倘若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将会导致知识产权公开和流失,其技术成果遭受他人侵犯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根本无法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完全违背《专利法》促进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的宗旨。而且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呈现出实质性技术特点及其显著技术进步,很明显本申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授权条例的规定。
我司处理过很多类似问题驳回的专利技术,有十分丰富的复审经验,我司是国知局备案的正规单位,所有工程师代理人都是全职,并持律师证和代理人资格证双证上岗,每个领域的组长都是返聘的前审查员,对于案件把控和案件质量都是通过三重质检的,撰写质量也是没问题的,针对此案的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对比文件及驳回原因我们高度做过评估的,只要发明本身与对比文件之间具备实质性区别特征,那么本案要通过复审争取授权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目前根据总体的评估报告结果我也跟同领域技术老师多次确认过,我们利用复审程序来争取到授权是有十足把握的。
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事业部负责人:XXXX 联系方式:15XXXXXXXXX(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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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小石
[1]思博村村民
主题:358 回帖:386 积分:20
专利苦手
点名:北京惠科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4/11/13 14:52 [来自广东省]
2 举报kaiku
世上总有一些没脑子的发明人要上当,就像花重金买保健品的大爷大妈一样。
2024/11/13 18:26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2 举报123___
如果受众不是代理人,就不应该发这里。
如果受众不是代理人,除了不一致能一眼看出是问题,其它问题估计公众都不知道说的是啥,需要专业解释。
不过,除了公众无法区分正规代理机构,您觉得代理人能区分吗?打着有资质的所招聘,入职后社保由另一个公司缴纳。如果信息统计需求,填配偶信息或家长信息,自己算哪个公司的?
还有那种连襟所,用一个所去招投标,做案子的人可能在其它所,不知道申请人介意不?哪个所值得信任?
2024/11/14 10:32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m_4967_y5f52g
2024/11/14 11:14 [来自上海市]
1 举报t_0987_BWxfw6
2024/11/14 12:0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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