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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申请***能性限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0031 评论:16

1.一种手动挡汽车自动半接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手动挡汽车安装有与离合踏板相连接的液压可调缓冲装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挡汽车自动半接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液压可调缓冲装置利用离合器踏板的运动控制该装置的动作,实现离合器从快速、慢速到完全结合的过程。 审查员意见: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引用部分的结构特征及限定部分的“功能性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不属于“单纯功能性限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撰写不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4节所指出的“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的情形,该案例中的权利要求2的撰写方式是允许的。 想请教各位坛友,这个结论是否正确的?!只要独权的特征部分不是纯“功能性限定”,那所有的从权的特征部分就可以“功能性限定”了吗?

附件:

  •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pdf 下载

标签: 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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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5-5-19 17:59 编辑

    因为该装置在权1中已经进行了结构的描述。

    所谓从权2,其实就是权1的特征+从权2的附加特征。

    你把1和2中的所有内容放到一起看才是正确的。  不要单纯看从权2中的那一个i特征。

    权利要求2实际上是:
    一种手动挡汽车自动半接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手动挡汽车安装有与离合器踏板相连接的液压可调缓冲装置,液压可调缓冲装置利用离合器踏板的运动控制该装置的动作,实现离合器从快速、慢速到完全结合的过程。

    2015/05/19 17:4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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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5-5-19 17:49
    因为该装置在权1中已经进行了结构的描述。

    所谓从权2,其实就是权1的特征+从权2的附加特征。

    那按照您的意思,只要独权是非功能性限定的,那从属与该独权的从权就不会存在功能性限定这个问题了?

    2015/05/20 11:3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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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5-5-19 17:49
    因为该装置在权1中已经进行了结构的描述。

    所谓从权2,其实就是权1的特征+从权2的附加特征。

    1、一种XX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A、B、C和D,A与B连接,B与C连接,C与D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其特征在于,A的功能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其特征在于,B的功能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其特征在于,C的功能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其特征在于,D的功能是……。
    权利要求2-5都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要求吗?!

    2015/05/20 11:3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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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5-5-19 17:49
    因为该装置在权1中已经进行了结构的描述。

    所谓从权2,其实就是权1的特征+从权2的附加特征。

    《审查指南》中实用新型初审,关于权利要求书的审查,明确写了“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请注意,是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那权2为何要加上引用部分一起考虑呢?

    2015/05/20 11:5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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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其包括A、B、C和D,A与B连接,B与C连接,C与D连接。  难道你以为这部分不是特征?

    2015/05/20 12:2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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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5-5-20 12:29
    其包括A、B、C和D,A与B连接,B与C连接,C与D连接。  难道你以为这部分不是特征?

    ,这是权1的特征不是权2的特征

    2015/05/20 12:4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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