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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一通

发布时间:2015.03.06 北京市查看:2749 评论:10

有个实用新型下发了一审通知书,说我的某个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所述A是将所述B× × ×后,将所述C放入B中, × × × 后对其进行× × × ,得到A ”该技术特征是对×× × × 制造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该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对于这种情况,我该怎么修改或者怎么表达意见呢?因为我写这项权利要求的初衷就是想描述一下A的制作过程,而不是审查员说的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但是我又不想删掉这项权利要求。有哪位大神可以帮忙解惑释疑不?

标签: 专利法 通知书 技术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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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剔除方法步骤,保留结构描述即可

    2015/03/06 16:1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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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用新型只保护形状和构造!!!

    描述A的制作过程的初衷是什么呢,对A的形状或构造有限定作用?

    2015/03/06 17: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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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

    2015/03/06 18:4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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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你可以证明你的方法,不是新的方法,而是现有的方法,这时候,你就必须得举证了。
    2、你还可以考虑删除有关的方法特征,这种方法或许好办一些。

    2015/03/06 21: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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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vsl04 发表于 2015-4-17 00:30
    实用新型只保护形状和构造!!!

    描述A的制作过程的初衷是什么呢,对A的形状或构造有限定作用?

    想表达A是怎么做出来的。。。而且这个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方法呀。。。

    2015/03/09 10: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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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4-17 04:29
    1、你可以证明你的方法,不是新的方法,而是现有的方法,这时候,你就必须得举证了。
    2、你还可以考虑删除 ...

    除了“将C放入B中”,其他都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方法呀。。。。。。

    2015/03/09 10: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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