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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OA时的禁止反悔选择?

发布时间:2015.03.06 北京市查看:2725 评论:10

禁止反悔原则是否适用于审查阶段?碰到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一通将三个从属加到权1中,二通审查员只提形式问题,但是客户觉得一通限定太大了,想在二通时撤回加入权1中的从属,改用说明书中的特征限定,这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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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明确告诉你,任何规则都没有说到这个事情。尽管反悔,可能会引起审查员的反感。

    如果你在审查指南中检索“反悔”,第一次出现,应该是在第四部分的无效部分中。

    2015/03/06 11: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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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尽管审查指南没有说,但还是看审查员抉择吧。

    2015/03/06 11:4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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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额,,,这样不仅增加审查时间,审查员反感,更有可能将案子驳回,所以提交之前再三确定,客户是善变的,就好比女人

    2015/03/06 12: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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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审查员在二通时指出创造性的问题,这么改完全没问题,如果没指出,看他心情吧。

    2015/03/06 12: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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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认为禁止反悔原则并不是说你不能撤销你之前的修改 而是你自己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对你的权利要求有限定作用  比如,你修改的时候加了特征A 并进行说明 A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起到什么作用,利用什么原理。在下次修改中你要撤销你加入A特征就不能被接受,即使你的修改是不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但如果你加入A特征只是为了克服创造性,后来你发现加入B特征也可以克服缺陷,那么你可以在不超出申请文件范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审查员虽然不乐意,但你如果说理清楚有授权前景,一般也会接受的

    2015/03/06 12:4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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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是可以的,虽然不符合细则51条3款的规定。但审查指南里有说,只要修改满足法33条的规定,并且经过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里提到的是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那只要你能保证修改符合法33条的规定,并且具有授权的可能,就行。虽然审查员很不爽,但也只能接受。
    PS:你这么做就有一种告诉审查员,我就喜欢看你觉得我不爽却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2015/03/06 14: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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