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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4条和35条,为什么法律制订者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人,着急公布,不着急提出实质审查。

发布时间:2015.02.12 江苏省查看:1834 评论:6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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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想这是历史惯性,以前的专利制度允许修改的条款较松,权利要求书可以推翻重写,只要说明书公布的足够详细,申请人可以多观察几年市场,看风向再决定自己去争取哪些权利要求。不过,以后恐怕会更趋向于权利要求书修改限定于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不着急公布、公布后着急完成实审。

    2015/02/12 09:1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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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只是告诉你,申请人可以这么干,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一定这么干。

    2015/02/12 08: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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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只是告诉你,申请人可以这么干,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一定这么干。

    2015/02/12 08: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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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015/02/12 09: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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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015/02/12 10:53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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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其实本来就是这样的,一项发明在实验室阶段验证可行,就该开始准备申请了,但是这项发明实际投入市场,可能还要有样机测试、市场推广等多方准备的时间,这个时间根据领域不同,长的就可能有两三年,所以发明申请早日确定申请日,然后不急着要求审查,甚至不急着要求公布,控制好审查节奏,等到产品真上市,专利也正好授权了,是最好的 。
    不过现状是,第一,往往产品都差不多出来了,甚至已经出来了,才申请专利;第二,申请专利就是为了授权。既然这样,当然都会倾向于申请提前进行实审,赶紧拿到专利权。

    2015/02/13 08: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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