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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侵权判定以什么为依据?

发布时间:2015.01.31 山东省查看:1893 评论:4

发现一个日本申请人的中国专利,其中,申请公开文本以及授权公告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限定“A部件和所述背面侧引导部分具有相互重叠的重叠部分”,由于该限定从说明书的描述并未有相关说明,而且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存在歧义,因此,顺便查了一下它在美国的同族专利,该美国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是“A部件和所述正面侧(front)引导部分具有相互重叠的重叠部分”,现在比较疑问,如果那中国专利与产品对比做侵权判定,是否要按照中国授权公告文本作依据呢?

标签: 说明书 中国 申请人 日本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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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当然

    2015/01/31 17: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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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的理解该明显错误,根据技术贡献原则,是可以纠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而不是以该错误字面意思确定保护范围。

    2015/01/31 18:1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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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smin5 发表于 2015-01-31 10:58
    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的理解该明显错误,根据技术贡献原则,是可以纠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而不是以该错误字面意思确定保护范围。

    双敏

    2015/01/31 21:4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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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当然

    2015/01/31 23: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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