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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OA是删除特征扩大保护范围的实践尺度

发布时间:2019.11.19 北京市查看:2919 评论:12

审查指南中规定,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 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1写进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对申请人来说太可惜了,答复OA时删掉一些特征,在实践中审查员接受吗? 以前没如果过这种情况?不知道实践尺度。 谢谢!

标签: 专利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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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审查员执意引用你提到的规则进行审查,就是不能接受,否则他也会被局里内部怼,得不偿失

    2019/11/19 17:2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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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1写进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对申请人来说太可惜了,答复OA时删掉一些特征,在实践中审查员接受吗?
    ===================
    明确告诉你,不能。

    2019/11/19 17: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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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11-19 17:35
    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1写进了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对申请人来说太可惜了,答复OA时删掉一些特征,在实践中审 ...

    只能通过分案来补救了?

    2019/11/19 17: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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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antalinus 发表于 2019-11-19 17:49
    只能通过分案来补救了?

    理论上,可以通过分案申请来补救。如果距离申请日还不到一年,也可以考虑用优先权的办法。

    2019/11/19 17: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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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再絮叨几句。
    其实第五项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我增加过几次,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写的不够好,从说明书中找出发明点补入独权,捎带手把对发明点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一个从权,审查员也接受了。

    还是审查员对方案的主观印象好,认为是有贡献的。也许审查员的个例吧。

    尺度不好把握。

    而且点评同事的案子,有风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啊。
    心里还是不舒服,感觉有点儿可惜。

    2019/11/20 11: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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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antalinus 发表于 2019-11-20 11:29
    再絮叨几句。
    其实第五项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 ...

    只能说是他手松。

    2019/11/20 11: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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