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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是?

发布时间:2019.09.12 福建省查看:3959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我爱搞发明 于 2019-9-12 20:13 编辑

接到一通,说是“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可是我查了下专利法,似乎没有第四款啊,怎么回事?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顺便说下,是天津审协的电学发明审查部,请教各位大佬,这个部的婶岔媛,水平如何?我看他的审查意见,似乎没啥水平啊,提出的审查意见,根本不是要害问题。

标签: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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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第四款不是实用性吗?

    2019/09/12 20:27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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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建议楼主学一学分段,不要跟婶岔媛一个德行。

    2019/09/12 21:42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
  • 第3楼
    实用性。不要用百度的度小法,那玩意连法条原本的分段都给丢了,估计是个不懂法的法盲做出来的产品。

    2019/09/12 23:0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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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谢谢各位大佬。

    2019/09/13 09:1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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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答:第四款就是实用性的概念

    2019/09/13 21:0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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