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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读系列(十三)

发布时间:2014.12.23 江苏省查看:40505 评论:433

利要求如下:
1.一种X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部件,B部件,C部件和D部件。
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X产品的方法A,其特征在于,包括X步骤,Y步骤,Z步骤。
3.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A的F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M装置,N装置和L装置。

涉嫌侵品或方法:
涉嫌侵权的产品为Y产品,包括A部件,B部件,C部件和E部件,其中,E部件与D部件既不相同,亦不等同。
制造Y产品的方法B也包括X步骤,Y步骤和Z步骤。
实施方法B的H装置也包括M装置,N装置和L装置。

问题
在侵权判定中,Y产品不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那么,方法B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2的范围之内?H装置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3的范围之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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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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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51楼
    都不侵权

    2015/01/13 16:1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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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2楼
    学习一下。

    2015/01/14 21:1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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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3楼
    感恩

    2015/01/15 16: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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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4楼
    学习

    2015/01/15 16:4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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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5楼
    权利要求2不侵权。
    严格来说,权利要求3不好说,如果F装置与H装置实质上是同一装置的话,
    那么无论它是实施方法A还是实施方法B,都没有起到对该装置的限定作用,构成侵权。

    2015/01/21 13:5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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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6楼
    看看。。。

    2015/01/21 14:03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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