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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读系列(十三)

发布时间:2014.12.23 江苏省查看:40501 评论:433

利要求如下:
1.一种X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部件,B部件,C部件和D部件。
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X产品的方法A,其特征在于,包括X步骤,Y步骤,Z步骤。
3.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A的F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M装置,N装置和L装置。

涉嫌侵品或方法:
涉嫌侵权的产品为Y产品,包括A部件,B部件,C部件和E部件,其中,E部件与D部件既不相同,亦不等同。
制造Y产品的方法B也包括X步骤,Y步骤和Z步骤。
实施方法B的H装置也包括M装置,N装置和L装置。

问题
在侵权判定中,Y产品不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那么,方法B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2的范围之内?H装置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3的范围之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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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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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31楼
    看看 应该落在啊啊。

    2014/12/26 22:3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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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2楼
    个人觉得都不侵权 方法的独权肯定会引用到不等同的部件 而设备肯定也要和方法的该步骤相关 方法和设备中必然含有D部件的相关限定  这些限定在比对时应该还是很好说理的

    2014/12/27 11:1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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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3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4/12/28 17: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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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4楼

    2014/12/29 09:5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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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5楼
    学习下

    2014/12/29 10: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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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6楼

    2014/12/30 08: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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