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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最高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读系列(十三)

发布时间:2014.12.23 江苏省查看:40156 评论:433

利要求如下:
1.一种X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部件,B部件,C部件和D部件。
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X产品的方法A,其特征在于,包括X步骤,Y步骤,Z步骤。
3.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A的F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M装置,N装置和L装置。

涉嫌侵品或方法:
涉嫌侵权的产品为Y产品,包括A部件,B部件,C部件和E部件,其中,E部件与D部件既不相同,亦不等同。
制造Y产品的方法B也包括X步骤,Y步骤和Z步骤。
实施方法B的H装置也包括M装置,N装置和L装置。

问题
在侵权判定中,Y产品不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那么,方法B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2的范围之内?H装置是否落入了权利要求3的范围之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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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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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81楼
    dadadadad

    2015/11/13 2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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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2楼
    假设X产品和Y产品属于相同或近似产品,是有争议的,如果X产品和Y产品是不同产品,不相干的,应该是不侵权的,权利要求2和3与权利1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在于X产品,x产品都是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特定技术特征,而涉案专利,区别在于权利1的产品,本质就应该不同。

    2015/11/14 08:3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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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3楼
    看看

    2015/11/14 15: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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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4楼
    看看看

    2015/11/14 16:0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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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5楼
    看看是什么

    2015/11/15 12:5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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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6楼
    好好学习学习,这个是难点啊。

    2015/11/16 10:5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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