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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专利审查流程,确实存在重大违法嫌疑,敬请有关部门和所有审查员、发明人、代理人关注.....

发布时间:2014.12.22 湖南省查看:29044 评论:246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4-12-27 16:40 编辑

      按照目前的审查规范,当一个在后申请,如果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一致时,那么,在承认优先权的同时,在先申请是必须强制性视同撤销的。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的避免重复授权原则,即避免一个技术方案两次或多次授权。显然这是合理且必须的。但如果在后申请方案与在先申请不完全一致,优先权不被认可时,这时候依然要将在先申请强制性视同撤销,请问这个做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既然否认了优先权,也就是确认了在后方案和在先方案是不同的,而且在后方案此时必须接受一切现有技术包括在先方案的挑战来检验其三性,也就说明它是在作为一个全新专利方案在接受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因为即便在先在后两个都授权,那在后申请方案也一定是相对在先申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全新专利,绝对不存在一个方案重复授权的可能。而如果后一个不能授权,就更不可能重复授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将在先申请强制性视同撤回,剥夺发明人关于这个发明方案的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事实上,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各自都经过一切现有技术的挑战后(后者尤其应经过在先申请方案作为现有技术的挑战),确认具有三性时,当然应该都授权,因为发明人此时为社会贡献的完全是两个合格的专利方案,发明人对这两个技术方案的权利都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即便在后申请没能通过挑战不能授权,但只要在先申请能通过全部现有技术的挑战,那它毫无疑问也依然是一个合格的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应该授权,发明人对该在先申请方案的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
       但按照既有的审查规则,无论是上述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发明人对在先申请专利方案的相关权利已经无法保证了,甚至都不会进行实审。
       所以,现在谁能告诉我,目前这种当优先权不被认可,确认在后申请是一个全新提交的独立申请时,依然要将在先申请强制性视同撤销的做法,其法律依据是在哪里?

       此外,通观整个专利法,专利局似乎并没有被专利法赋予任何,可以强制性撤回,或视同撤回任何专利申请的权力,仅仅在第三条,专利法赋予了其审查专利申请和授予专利权的权力,于此同时,专利法赋予而且仅仅赋予了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权利。

专利法原文如下: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此外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视同撤回,全部都是需要申请人作为,但申请人不作为,而且是逾期不作为的情况下,才可以视同撤回。并不存在申请人作为了什么,从而导致视同撤回的情况。除此以外,专利法没有以任何形式赋予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强制性撤销,或视同撤销任何专利申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标签: 发明人 优先权 专利法 创造性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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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1楼
    忍不住还想说一句,现有规定的确存在楼主所说弊端,即使有申请人撰写的原因。现在讨论现有操作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楼主给出一些建议的确存在弊端,如第21楼的情况。可以说现在没有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案,那就需要衡量哪种方案更适合中国国情。这个问题在这不会有明确的答案,也不是你我可以讨论十分明白的问题,你我都是新人。但是讨论的过程都应该互相尊重。在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2014/12/23 15:5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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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2楼
    胖子泪奔 发表于 2014-12-23 15:52
    忍不住还想说一句,现有规定的确存在楼主所说弊端,即使有申请人撰写的原因。现在讨论现有操作是否合理,有 ...

    中国的申请案在主张优先权的在先案的处理上比较有特色。当初企业申请主张优先权时研究过,后申请案最好还是把前申请案内容全包下来最为妥当。

    2014/12/23 15:59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
  • 第43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4-19 16:12 编辑

    胖子泪奔 发表于 2014-12-23 10:25
    LZ还有有些激动,既然讨论问题,静下心来互相探讨下。我们之间的谁对谁错也不会影响到什么,仅仅是交流。 ...

    按照前面网友的建议我仔细看了下你提到的这两种情况,按照我个人的理解,都不是问题:

    情况一:申请中很多情况是,很多在后的案子享有同一个优先权,可能存在对于有的在后申请,优先权成立;对于有的案子,优先权不成立;在后申请的审查周期不同,这时候在先得优先权如何处理,是所有案子都审查结束后再一起考虑?

    ----------------------------------------------------------------------------------------------------------
    此种情况按如下步骤:
    1、发文询问申请人,其各个在后方案的优先级列表,并按照申请人的优先级列表审查各案,当有一个案的优先权成立,则其他优先权自动不成立。此时,各在后申请案根据各自的申请时间和周期,按照全新专利案标准分别进行审核。
    2、如果申请人无回复,则按照各在后申请的提交时间依次审核,当有一个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成立时,其他所有各在后申请的优先权都不成立,都必须按照全新申请,依各自的申请时间和周期,接受所有现有技术的pk。
    因为当一个在后方案的优先权成立时,发明人对在先申请方案的权利,则已经转移到该在后申请上来了。此时在先申请视同撤销,发明人的权益不会受损失。而且此时按照避免重复原则,不应该再存在其他在后申请方案与在先申请一致。

    情况二:假设在前优先权文件2012年12月1日申请,未公开:一种设备,包含螺丝。  在后要求优先权申请日2013年12月1日,一种设备,包含连接件。假设连接件在优先权没有记载。此时在后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
    如果如LZ所说,当不能享有优先权时,其作为两个独立的申请对待更合适。这时审查会有这种情况:审查在后申请时,原来优先权文件没有公开,审查员基于现有技术对在后申请进行授权。而在先的优先权文件作为独立申请继续审查可会走向授权。这时你看这两个案子,在先优先权文件作为独立申请是不是就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这就导致在后申请的授权是不合理的,专利权也是不稳定的,很容易被无效掉。
    这种情况如何避免?

    -------------------------------------------------------------------------------
    此种情况尤其简单,因为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因此无从判断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关系,以及是否可以享有优先权等等。因此必须等在先申请公开后,在后申请才可进入初审和实审。如果发明人主动撤销在先申请,这时因为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因此撤销成立,在后申请将视同为全新申请开始审查。

    2014/12/23 16:1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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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4楼
    好长~
    @李工仲明 能给个两句话的摘要不?

    2014/12/23 16: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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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5楼
    对于第一个问题,并非一个优先权文件仅可以有一个在后申请,可以有很多在后申请享有同一优先权。  第二个问题,按照你的理论,优先权不成立,优先权文件和在后申请是独立申请,为什么申请人要撤销优先权文件的申请。他完全可以让优先权文件公开,实审授权啊,申请日还比在后申请早。

    2014/12/23 16: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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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6楼
    第二条刚看清楚,楼主说作为优先权的文件必须先公开,在后才能到实质审查,那在后的能过新创的可能性很小。要是能过新创,那肯定有实质区别 那申请时何必要求优先权

    2014/12/23 16:4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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