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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与2014年创造性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4.11.18 北京市查看:19599 评论:182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4-11-18 13:45 编辑

近日来由于在思博论坛上公布了我的一个实务参考答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考生质疑,也有学员支持,当然谩骂拍砖的也有。本来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没有解释的必要。但是,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站出来说明一些情况,对我,对听过我讲课的学员,都是个交代。
另外,有的朋友在订阅号内留言,要求做个创造性的分析。为了方便沟通,注册了这个账号。
在分析创造性之前,首先说明如下问题:
1、关于炒作与广告
本来没有想把答案发到论坛,最早是在微信群里小范围内给参加辅导班的学员看看。但是受倒休影响,上周六下午没有心情办公,来论坛看看,看到有人发帖问为什么辅导班的“名师”没有公布自己的答案。虽然我不是名师,但是2013年听我讲过撰写课程的也有500多人次。为了对学员负责,也应当把我心目中答案发布一下。
此举有无炒作广告之嫌?广而告之确实有,这几天我的订阅号的人数就增长不少。但是,学员明年是否参加我的辅导班,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和司法考试不同,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大多是政府部门举办,没有营利性质,绝大多数都是靠政府补贴。所以广告性质有,炒作对我来说也没啥用。

2、关于答案的权威性
我所发布的答案是否就是判卷的标准呢?绝对不是。这个答案纯属个人行为,与官方毫无关系。
是否一点权威性也没有呢?也不见得。毕竟本人在专利局工作4年,代理行业10年,创造性判断多少有点谱。另外,也和其他权威人士、审查员(非出题判卷人员)做了交流,观点基本一致。
因此,答案不是官方答案,但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个人认为,这个答案可以达到120分以上。当然,是否真的可以,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3、多长时间作出的答案
我本人近3年保持独立做一遍真题的习惯,一是为了找出自己和出答案人的差距,二是将来讲课能更容易地把我的解题思路讲解给学员听。一般我都要求自己2小时内完成。这是因为以我对知识的熟练程度,我思考、写做2个小时的程度与学员想4个小时的程度差不多。想的再多也没有必要了,听课的学员不会要求考130分,140分。水平较高的学员能考到120分就不错了。考130分基本上就能进全国前十了。
2014年的试题也是同样,2小时内完成。有的学员质疑答案水平不高,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的答案肯定不是满分。撰写属于主观题,除了出答案的人,其他人的答案都不是满分。我的本意是如果考试能写出这样,已经不错了,接近完美。

4、为什么只有答案没有解析
    有学员质疑只出答案不出解析是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解析是以下原因:
(1)出答案容易,出解析难。
    虽然2小时可以写出个答案的模样,但是写解析至少需要2-3周的时间才可以完成。以2013年解析为例(参加我的辅导班的学员都有),从酝酿到完成就用了2周时间,之后又修改了十几次,到冲刺班才算真正定型。
(2)题目没有公布,官方答案也为公布。我出个答案只是接近答案,离官方答案还差很远。再有勇气,也不可能和官方答案完全一致。现在就写解析,为时尚早。
(3)确实没有时间写。代理行业是“毁人不倦”的行业,每天供自己支配的时间有限,难以抽出大块时间去写解析。
但是,为了满足学员的要求,今天抽时间写一下创造性部分,今后有时间,再把其他部分补上。

5、写成曲面有创造性能不能及格?
这个问题在讲课时讲过若干遍,并不是考试中有失误,或者大的失误,就一定及格不了。从近4年题目来看,重大问题有失误的情况下,仍有很多学员可以及格。我们讲课一直强调的是规范性,只要评述规范,即使结论错误,仍会得到一定分数。
以创造性为例,创造性评述中,找最接近现有技术,特征对比,找区别特征,技术问题,分析作用,这些内容都有分。创造性的结论错误,但是分析过程的分数还是占了很高比例的。
当然,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学员原则性问题答错了,基本上就不及格了。但是不及格的原因不是原则问题回答错误,而是答题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模板回答问题。
   
    6、考试与考生实务水平的关系
通过考试与是否会做代理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事。很多通过考试的人,不会做案子。很多实务做的很好的人,若干年无法通过考试。
考试只是入门考试,答案摸到出题人脉门,就通过了。大量实例表明,在考试炫实务经验是很危险的事。

7、 答案的水平与我本人的实务水平
出答案是为了扣出题的题眼,与我本人的实务水平也没有关系。我本人编写的《专利申请代理实务机械分册》》(吴观乐主编)中的案例二,这个案例从选材到解析全部是我完成的,代表我的实务水平。这个案例已经给执业代理人培训3年,广东、江苏、北京、上海上千位代理人听过我讲的这个案例,无数代理人问的问题是如何在实务中达到这个水平,到现在,还没有一位代理人反馈说实务水平低!

    8、关于试题来源
    试题可不是像有些学员说的那样,国知局给的,我还没有那个本领。

下面言归正传,分析一下2014年第一题的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这个问题不容易分析清楚,我们对比2013年第一题的权利要求2进行说明。
2013年的题目是这样出的:
权利要求书(节选)
1.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箱盖(1)、上箱体(2)和下箱体(3),箱盖(1)上设有垃圾投入口(4),上箱体(2)和下箱体(3)均为顶部开口结构,箱盖(1)盖合在上箱体(2)的顶部开口处,上箱体(2)可分离地安装在下箱体(3)上,上箱体(2)的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箱体(3)的侧壁上部开设有通风孔(6)。
问题: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客户的技术交底材料中,针对对比文件1存在的缺陷(“但是垃圾内部仍然残存湿气,尤其是对于大型垃圾桶/箱,其内部由于通风不畅容易导致垃圾缺氧而腐化发臭,不利于公共环境卫生。”),提出有厂家设计了一种家用垃圾桶,其桶底设有孔,方便空气进出(参见对比文件2)。技术交底材料似乎暗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孔,能解决对比文件1中垃圾箱不通风的问题。
实际上,通过分析对比文件2孔的作用,就会发现对比文件2公开的孔对本发明并无技术上的启示:
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
下箱体3的侧壁上部开设有通风孔6,空气从通风孔6进入下箱体3,会同垃圾箱内的湿气向上流动,依次经上箱体2的滤水板5和固体垃圾存放区,最终从垃圾投入口4向外排出。通过设置在下箱体3的侧壁上部的通风孔6以及在箱盖1上的垃圾投入口4,垃圾箱内产生由下而上的对流和内外循环,从而起到防止垃圾腐化,减少臭味,提高环境清洁度的作用。
未设通风孔
桶底上设有多个通气孔,将垃圾袋套在垃圾桶上,通气孔4的设计方便排出垃圾袋与桶壁2、桶底3之间的空气,使垃圾袋在桶内服帖地充分展开;取垃圾袋的时候,空气经通气孔4从底部进入,避免塑料垃圾袋与桶壁2、桶底3之间产生负压,从而可以轻松地取出垃圾袋,不会摩擦弄破垃圾袋。
虽然对比文件2桶体设置多个通气孔,但是通气孔在对比文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排出垃圾袋与桶体之间的空气,从而取放垃圾袋方便。技术交底材料中下箱体侧壁开设通风口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垃圾箱内产生空气对流和内外循环。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开设通气孔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有创造性更直接的原因是通风孔设置位置不同,而作用不同是设置位置不同直接带来的结果。
   
2014年权利要求书分析如下: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3
权利要求2中,第一过滤网凸起的曲面两个作用:(1)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2)使空气顺畅穿过第一过滤网,有助于降低噪音。
未公开
活性炭过滤网呈锥状,作用:(1)增大过滤面积,(2)能使所吸附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沉淀于过滤网的边缘位置,由此增大过滤效率

2014年试题中,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
(1)结构是否相同?
     权利要求2的活性炭过滤网表面是曲面,而对比文件3是锥状平面,二者略有区别,这种区别在实践中肯定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但是,考试中,是认为有区别,还是认为区别已被公开呢?笔者认为,考试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曲面更为恰当。向下凸起的曲面的切线就是对比文件3的锥形外表面。(类似的分析可参见2006年考题中对比文件1突片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凸起。)
(2)作用是否相同?
权利要求2中的过滤网能使空气通过通畅,降低噪音,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这个作用,是否仍然存在启示呢?笔者认为对比文件3仍然有启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个作用,增大过滤面积。其次,过滤网为什么能使空气通畅?材料中没有明确提示,其实考试中也不必超过材料去思考,从说明书中看,使空气通畅一定与曲面有关。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锥状板,这个部件能否起到空气通畅的作用?同样一个结构特征,如果在权利要求中2能降低噪音,在对比文件3中也一定能降低噪音,这是客观的,并非推测。
因此,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减低噪音,但是同样的结构在相同的环境下一定产生同样的效果,锥形过滤网在对比文件3中,在客观上也能起到降低的噪音的作用。
因此,2014年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也是因为结构、位置相同,其起到的客观作用一定是相同的。
否则,拿出现有技术中的结构,多编写一些效果,作用,就能拿来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吗?显然是不能的。

个人观点,不代表国知局观点,本人位卑言轻,也不可能影响国知局的答案(国知局的答案是要经部长讨论的)。欢迎进行讨论,拒绝拍砖和人身攻击。

标签: 代理人 创造性 司法考试 政府部门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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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6个小时后就要坐飞机出差去外地了,回复问题不一定及时。这就是代理人的生活,有其辉煌,也有其艰辛。入行需谨慎啊!

    2014/11/18 00:06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
  • 第2楼
    另外,还是做个广告哈,欢迎关注我的订阅号。随后我会发一些实务中的心得的。

    2014/11/18 00: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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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锥状板,这个部件能否起到空气通畅的作用?同样一个结构特征,如果在权利要求中2能降低噪音,在对比文件3中也一定能降低噪音,这是客观的,并非推测。"你这样说是不对的,客观存在不等于你可以想到,问题是你如何从现有技术中推导出来。一旦你要说明锥面可以降噪,就不自觉的引用了申请文件,其实你是结合了D2,D3和申请文件评价了权2的创造性。请问您认为这样是否合适。

    2014/11/18 00: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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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其实我知道我也说服不了曲面派,求同存异吧,还是那句话,曲面派里写的好的,一定能及格。

    2014/11/18 00: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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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看看洗洗还睡不了,回来会有海量问题等你回答,要养精蓄锐

    2014/11/18 00: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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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不是好不好的问题,您撰写那答案写太差了,叫人没法相信您的答案都。

    2014/11/18 0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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