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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讲撰写的老师给实务答案了(是他个人的答案,与他答案差距较大的同学心情要保持淡定,等自己的成绩,等15年6-7月出版的官方试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4.11.15 北京市查看:26758 评论:258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4-11-15 18:30 编辑

第一题 撰写咨询意见
1、有关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的缺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空气中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说明书中描述,通过设置紫外光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空气净化器只能够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缺陷
对比文件1申请日是2012年1月25日,早于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公开日为2012年10月9日,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
本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并具体公开: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壳体设置除尘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和活性炭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净化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通过紫外线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因此对比文件1是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有关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1)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只能单独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和其他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对比文件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公开的特征也最多,因此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包括外壳1,位于壳体一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外一侧的出风口3,筒体内设置活性炭过滤网5(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以及PM2.5颗粒过滤网6(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是PM2.5过滤网);导风板7上涂覆二氧化钛薄膜(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发明进风口设置在壳体下部,出风口设置在壳体顶部,而对比文件2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在清新机两侧;(2)第一过滤网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适合使用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2)增大过滤网面积,减少空气通过过滤网时产生的噪音。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空气过滤器筒体上部设置进风口,下部设置出风口。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置位置与净化器使用环境有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环境选择进风口和出风口的设置位置。因此上述区别特征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其所到的作用与本发明相同,也是增大过滤面积,同样可以减少空气通过过滤时产生的噪音。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大过滤面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增大过滤面积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构成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有关权利要求3主题名称的缺陷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光催化剂板”,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二者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有关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中“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紫外线作用于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通过紫外照射光催化剂板精细过滤的方法,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采用其它方式均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6、有关权利要求5属于疾病治疗方法的缺陷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治疗呼吸道疾病的方法,属于疾病治疗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题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可颗粒(11)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第三题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装置(7)和紫外灯(8),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净化器内还设置消声结构(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净化后的空气在消声器的作用下,从竖直气流导流成平行气流,由出风口排出。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设置在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其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1)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有吸音材料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消声器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消声片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经过第二过滤网(6)的气流流经消声片(14)的圆弧形表面时被分为两道以上气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作为光催化剂装置的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作为光催化剂装置的是螺旋导风片(16),以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中央。

第一件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在壳体内设置有滤网以及光催化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装置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7)。

第二件另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在壳体内设置有滤网以及光催化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装置是设置在壳体内的螺旋导风片(16)。

另案申请的原因: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净化器内还设置消声结构”。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装置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7)”。
第三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装置是设置在壳体内的螺旋导风片”。
由此可见,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特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三份专利申请提出。


第四题
第一件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净化器的噪音。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设置消声结构,减少了噪音。
第二份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光催化剂与空气流的接触面积。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设置三维蜂窝陶瓷网,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彻底。
第三份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光催化剂与空气流的接触面积。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设置螺旋导风片,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彻底。

标签: 知识产权 北京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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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龙布衣 于 2014-11-15 17:17 编辑

    曲面派的也不用紧张。考试并不是错了关键点,就一定不能考过。如果第一题其他的权利要求按照模板答的对,撰写没有大的失误,也会通过考试的。
    另外,切记,考试不是实践。很多实践中很优秀的代理人无法通过这个考试,就是把考试等同于实践。考试有本身的规律和考法,这些套路在历年试题里都有体现。
    再有,给大家看的参考答案也并非仅仅是一家之言,再多就不能说了,小伙伴们,你们懂的。

    2014/11/15 17: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比较合理的时间安排:

    阅读理解40分钟;
    第一题100分钟;
    第二题 30分钟;
    第三题40分钟;
    第四题20分钟。

    还有十分钟的富裕时间。纸上谈兵

    2014/11/15 17:2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不管明年官方答案如何,与贵答案有无区别,韩老师能经常过来本版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吗?考前每两个月,或者考前每两个星期。

    专代法律部分出书的老师,在本版今年自建账号、活跃的有至少两个了,还可以更多

    专代实务部分搞培训的老师,在本版今年自建账号、活跃的,还不够多。

    今年是2014年,希望2015年后菜鸟们更有福气,看到诸子百家……

    2014/11/15 18: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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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老师的订阅号,可以关注下,还有其他参考答案

    2014/11/15 15: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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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韩老师最棒!!!

    2014/11/15 15:3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韩老师专业又细心!学习了,谢谢韩老师!

    2014/11/15 15: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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