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以下稱CIP)的情形則不同。 假設母案記載了A,CIP請求保護的標的是A+B,其中B是未見於原申請文件的新事項(new matter)。 當母案的公開日早於CIP案實際申請日(這裡指的是B部分的申請日,不能援用母案的優先權日與申請日)一年以上的時候, 母案所記載的A部分,可以作為CIP記載的A+B的現有技術。 換句話說,在這種情形下,母案的A有可能影響CIP案A+B的進步性。 這部分可以參考美國聯邦巡迴法院2012年針對Santarus and the University of Missouri v. Par Pharma (Fed. Cir. 2012)一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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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案的申請日(含優先權日)沿用母案的申請日,因此CA相對於母案,不需比較是否具備新穎性和進步性。
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以下稱CIP)的情形則不同。
假設母案記載了A,CIP請求保護的標的是A+B,其中B是未見於原申請文件的新事項(new matter)。
當母案的公開日早於CIP案實際申請日(這裡指的是B部分的申請日,不能援用母案的優先權日與申請日)一年以上的時候,
母案所記載的A部分,可以作為CIP記載的A+B的現有技術。
換句話說,在這種情形下,母案的A有可能影響CIP案A+B的進步性。
這部分可以參考美國聯邦巡迴法院2012年針對Santarus and the University of Missouri v. Par Pharma (Fed. Cir. 2012)一案的判決。
2014/11/17 10:36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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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继续申请
美国《专利法》中所指的继续申请共有三种类型:完全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但是,上述三类继续申请又各有特点:
1、完全继续申请
完全继续申请的说明书相对于母案申请不能包含任何新主题,同时其权利要求应当不同于母案申请。完全继续申请的全部主题都可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当母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被全部驳回时,或者当母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部分被要求删除以获得专利权时,申请人往往可以通过完全继续申请的方式,对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或被要求从母案申请中删除的权利要求重新提出或修正提出,从而获得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2、部分继续申请
部分继续申请给予了申请人新增主题的机会,其中与母案申请相同的部分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而新增主题的内容只能享有新的申请日。当部分继续申请提出时,相同主题的在先申请将被放弃,因而部分继续申请与我国的国内优先权是相似的,不同的是,部分继续申请与我国国内优先权的提交时间限制是不同的。
3、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是从正在审查中的母案申请中分离出来的、以母案申请为基础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相对于母案申请是独立的、不同的发明,分案申请的内容要求已在母案申请中被公开,并且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这与我国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分案申请是相同的。
美国《专利法》关于不同类型的继续申请的规定,并没有对继续申请的数量进行限制,可以看出,其宗旨是使申请人得到更多的审查时间,而不必申诉,从而尽可能使申请人的发明受到专利保护。
2014/11/13 16: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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