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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4.11.01 河北省查看:3099 评论:10

1)技术特征A+B+C,其中B+C为区别技术特征。 2)审查员把B和C分开,认为B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C解决了另一个技术问题,其中,区别特征B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小部分为容易想到;区别特征C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小部分结合对比文件1为容易想到,所以没有创造性。 3)本申请B和C的结合是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且说明书中有描述B和C怎么配合,但是描述的不是很透彻。 这种情况怎么去答,希望有多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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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权利要求写的是什么啊?

    2014/11/01 11:1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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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审查员也是评的啥,哪有把技术特征再拆分后比较的?

    2014/11/01 11:1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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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权利要求里是没有写清楚B和C的配合关系,只是罗列了这些技术特征,但我们背景技术里明确说A+B已为现有技术通常采用的手段,而我们的方案就是B和C的配合才能解决现有技术A+B的缺陷。
    权利要求已是这样,现在的问题是:由说明书里相关描述去答辩希望有多大

    2014/11/01 11:3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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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为什么要把c拆开,C从分开到整合到一起,是否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在面临c的一部分的时候,是否有动机去找c的另一部分?

    2014/11/01 13:2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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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和审查员说区别特征是3个:
    B
    C
    B与C的结合
    叫他B与C的结合举证

    2014/11/01 15: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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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感觉这问题像今天的一道考题呢

    2014/11/01 18: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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